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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邦生活館企業加值服務規範 為維護您權益,請仔細閱讀以下契約內容後,再確認申請。這些約定條款訂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智邦生活館」以及所有「企業加值服務」使用者的權益,本契約內容提供三天審閱期,若您同意使用智邦生活館所提供之「企業加值服務」,即視為您已閱讀本契約內容,並同意遵守以下企業加值服務租用契約條款規範。 智邦生活館企業加值服務規範 立契約書人:易達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或「本公司」)與租用本業務客戶(以下簡稱「乙方」或「用戶」),茲因甲方提供乙方網站代管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關於本業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第一章 適用之範圍 第 1 條 、 本業務係指由甲方以智邦生活館網站代管名義,提供主機硬碟空間及其相關服務供乙方租用之業務,用於獨立網域名稱之網站託管、電子郵件託管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 2 條 、 Internet係開放性網路,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甲方僅提供本業務主機之服務品質,且無法就用戶所擷取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亦不保證資料傳輸速率,倘乙方因傳輸速度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之任何損害或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甲方均不負任何遲延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章 服務提供之內容 第 3 條 、 網站代管(獨立網域名稱之網站託管服務) 乙方租用本服務,須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資料資訊,並僅能存放於甲方所配予之目錄下。 1. 「平價網站」: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平價網站」虛擬主機業務,前述業務請詳閱附件一。(已停售) 2. 「平價商務/經濟型網站」: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平價商務/經濟型網站」虛擬主機業務,前述業務請詳閱附件二。(平價商務型網站已停售) 3. 「進階網站」: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進階網站」虛擬主機業務,前述業務請詳閱附件三。 4. 「MS-SQL虛擬主機」: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MS-SQL虛擬主機」,前述業務請詳閱附件四。 5. 「UrShop網路開店」: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網路開店服務,前述業務請詳閱附件五。 6. 「10分鐘輕鬆架站」: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網站架設服務,前述業務請詳閱附件六。 7. 「自由軟體主機」: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自由軟體主機」,前述業務請詳閱附件七。 8. 「JooShop網路開店」: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網路開店服務,前述業務請詳閱附件八。 第 4 條 、 郵件代管服務(即獨立網域名稱之電子郵件託管服務) 「企業信箱」:係指乙方租用甲方虛擬郵件主機與電子郵件服務, 前述業務請詳閱附件九。 第 5 條 、附加服務 本業務所提供之附加服務,僅提供使用於上述主要服務內容: 1. Site.pro架站工具:係為「平價商務網站」、「進階網站」Linux案型之附屬加值服務,提供乙方Site.pro網站架設工具,本附加服務乙方須另外選購並支付年費。乙方可免申請並於甲方指定網頁免費試用完整功能,若乙方完成繳費並正式啟用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暫停使用或退還所有已支付予甲方之費用。 2. 註冊網域名稱服務:係為網站、郵件代管之附屬加值服務,並透過第三方提供域名付費註冊服務,由乙方可依其需求選擇。本附加服務乙方須另外選購及支付年費,並同意依循TWNIC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APNIC (亞太網路資訊中心)、interNIC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等相關機構之規定辦理。本附加服務一經受理註冊、續用、轉入完成,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及辦理退費。 3. 免費網址:係為網站、郵件代管之附屬加值服務,乙方向甲方租用網站、郵件代管服務時,應同時自行選擇該附加服務,乙方無須另外支付費用。 4. DNS託管服務:係為網站、郵件代管之附屬加值服務,即協助乙方託管域名及DNS指向,乙方無須另外支付費用。乙方每年可免費委由甲方,代為設定異動一次。如超過一次者,乙方應依甲方所訂之付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5. 傳真信箱:係為電子郵件代管之附屬加值服務,如乙方欲發送傳真,應另行選購點數。 6. 代客搬家與自由軟體安裝服務:係為網站、郵件代管之附屬加值服務,甲方於契約成立後,提供乙方一次免費服務。自由軟體安裝服務依甲方提供之現有版本為主,詳細規定,依申請安裝頁面所載為準。代客搬家服務,乙方應配合甲方之要求,提供必要之相關資訊,詳細規定依申請安裝頁面所載為準。 7. 商業電子報服務:係為網站代管「進階網站」案型之附屬加值服務,提供乙方放置於網站供瀏覽者自行訂閱,並透過甲方之專屬機制發送電子報之功能。 8. 企業簡訊:係為郵件代管之附屬加值服務,乙方向甲方租用信箱並另行選購點數,甲方提供發送簡訊及電子郵件轉簡訊之功能,前述業務請詳閱附件十。 9. 金流服務:係為網站代收價款之第三方服務,本附加服務可能須另外選購系統模組及自行支付第三方服務年費。 10. SSL憑證:係為網站傳遞時之加密服務,本附加服務乙方須另外選購及支付年費,乙方選購本附加服務,即代表乙方同意遵守並接受TWCA臺灣網路認證與COMODO CERTIFICATE SUBSCRIBER AGREEMENT 所訂之相關政策規定(相關檔案)。 11. WordPress中文優化版:係為「自由軟體主機」案型之附屬加值服務,僅提供思維整合設計有限公司之現有(況)版本於乙方,本附加服務乙方必須在租用的同時一起選用且支付費用。 12. 凡甲方提供附屬服務,無論乙方使用與否,主要服務租約到期後,附屬服務視同一併到期,乙方不得要求賠償或退款。 第三章 服務提供之限制 第 6 條 、 為維持本業務系統正常運作,甲方如發現電腦病毒檔案時,甲方得不經乙方同意,執行必要的方式以維護安全,包括但不限於過濾、刪除、隔離等。 第 7 條 、 乙方不得利用本業務私自建立電子報、電子型錄、廣告信函或其他同性質之信件之電子郵件發送機制。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視同乙方違約,經甲方主動發信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主動停止該網域發信機制一至三日;如連續三次發生下列任一情形者,甲方得不經催告終止本契約,永久停止該網域發信功能或本業務全部服務,乙方不得要求退回剩餘費用,亦不得向甲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1. 利用本業務發送電子報、電子型錄、廣告信函或其他相同或相似之信件; 2. 單日發送相同主旨或內容之信件超過100封(含)以上; 3. 每日單一網域總發信量超過1000封(含)以上且退信比例超過3%。 第 8 條 、 租用本業務或附加服務,若乙方有下列任一情事,造成甲方系統之障礙、主機效能大量耗損、影響其他用戶順暢使用、或造成本業務或附加服務之系統障礙時,視同乙方違約,甲方得逕自暫停乙方之使用權並通知限期改善,乙方逾期仍未改善或拒不改善者,本公司將不經催告終止乙方之使用權,乙方不得要求退費或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1. 用於網路廣告活動或大量頻寬用途,租用網站專屬主機不在此限。 2. 單日流量使用超出本業務約定之每月額定流量之上限; 3. 放置、執行CGI / ASP / PHP程式,大量使用甲方提供主機的中央處理器(CPU)、記憶體(RAM),嚴重地影響系統資源時; 4. 使用任何須在命令列(Command Line)執行的程式,例如 IRC Bots,IRC Bots、其他語言程式編寫之聊天室、多用戶留言版程式、或其他大量耗用甲方主機之中央處理器(CPU)、記憶體(RAM)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 5. 使用及架設其它任何甲方認定為會過度影響主機效能之程式。 6. 第5條所載之本業務所提供附加服務未用於第3、4條約定之服務內容。 7. 網站用於架設遊戲主機,以及賭博、色情、藥品、菸酒等違反法令限制之用途。 8. 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者。 第四章 申請須知 第 9 條 、 申請使用本業務或附加服務之自然人、企業、公司或法人,同意甲方及甲方委託提供服務業務之第三方,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等特定目的範圍內或依據法令之規定,得蒐集、電腦處理、傳遞及利用乙方之資料。乙方必須於申請甲方提供之各項服務時,提供完整詳實之基本資料。所登錄之資料若有變更,應隨時於管理者介面線上更新。若有填寫不實,或怠於更新,甲方保留隨時終止使用各項服務(包含附加服務)資格之權利。 第10 條 、 甲方保有變更本業務或附加服務內容之權利,並將透過電話、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通知用戶系統公告之訊息、服務之變更、智邦生活報及其他服務項目、活動公告等。 第11 條 、 乙方首次租用本業務時,甲方提供30天鑑賞期。 第12 條 、 乙方所租用本業務之任何服務,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折現、轉移(售)、或贈與他人使用。 第五章 費用 第13 條 、 本業務之租用及繳費方式,以一年為一期,如於一年期間內乙方單方終止租用,依第25條辦理;若因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經甲方終止本契約者,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費,亦不得向甲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第14 條 、 乙方應依甲方之通知繳費。乙方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通知者,不得拒絕支付費用。乙方應於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逾期未繳清費用者,甲方得暫停該項服務及其相關服務。 第15條 、 乙方如使用本業務各項網站代管服務超過申請服務額定量,針對超用部分,乙方應依下列計費單位,支付相應費用予甲方,不足一單位時以一單位計算。由於顧及網站會因此而產生欠費之情形,造成主機暫停無法使用,為維護乙方之使用品質,所以應加收之費用,乙方同意甲方由乙方所承租本業務之剩餘期限依比例扣抵,如有不足甲方得向乙方另行追繳,甲方經電子郵件通知催繳而乙方未於三日內繳納者,甲方有權逕行關閉乙方租用本業務之所有服務,因此所生之任何損害,或衍生之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絕無異議。 1. 「平價網站」:超用部份每3GB(小數無條件進位為整數)為一個計費單位,每單位加收新台幣(以下同)100元。(已停售) 2. 「平價商務/經濟型網站」:超用部份每3GB(小數無條件進位為整數)為一個計費單位,每單位加收100元。(平價商務型網站已停售) 3. 「進階網站」:超用部份每3GB(小數無條件進位為整數)為一個計費單位,每單位加收100元。 4. 「MS-SQL虛擬主機」:超用部份每3GB(小數無條件進位為整數)為一個計費單位,每單位加收100元。 5. 「自由軟體主機」:超用部份每3GB(小數無條件進位為整數)為一個計費單位,每單位加收100元。 6. 其餘未約定者,另行依甲方之公告辦理。 第16條 、 乙方若於本業務內開設一個以上不同網域名稱之電子郵件或網站,則不同網域之流量、期限與費用應為分開計算,不得要求合併計算或轉移。 第17條 、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甲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或得逕行終止服務並追繳各項欠費。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甲方得不經催告終止本契約,辦理終止租用。乙方所積欠之費用,乙方仍須繳納。 第18條 、 本業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皆以乙方申請網頁上登載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而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19條 、 本業務服務時間屆滿時,甲方應於乙方服務到期前,以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主動通知乙方辦理續用,如乙方未及時辦理續用及繳費時,視同乙方不再續約。 第六章 試用、鑑賞期、服務異動、終止與退費 第20條 、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需先行繳納全額服務費用,甲方於確認款項入帳後,將為乙方建置使用環境並以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通知乙方啟用相關事宜,並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乙方如有疑義,應於啟用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乙方已確認接受本業務之服務內容及啟用日。 第21條 、 試用 1. 甲方提供乙方於線上租用本業務,並於繳款前可免費試用七日之機制。 2. 試用期間,若因甲方服務中斷或故障,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3. 甲方發現乙方於試用期間不當使用本業務,甲方可隨時終止或中斷提供乙方試用,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4. 試用完成並繳交款項即視為本業務正式啟用日。 5. 試用期結束,若乙方未繳費正式啟用,乙方存於本業務所有資料將自動刪除,甲方不負保管責任,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第22條、 乙方首次租用本業務,享有三十日之「鑑賞期」,惟續約則不在此限。鑑賞期內不滿意甲方服務,乙方得終止本契約並申請退費,甲方將依訂單所載金額退還首次設定費及全額年費。但若有下列情形,本公司得酌情扣除部分或全部費用後再行退費: 1. 乙方所使用之流量已超過所購申租產品之每月用量上限,依第15條約定辦理,扣完為止; 2. 因乙方違反第九章規定,而遭甲方依約停權者,將不得申請退費或要求賠償; 3. 若費用內包含甲方代乙方給付予第三方,且第三方不受理退款之費用,例如:線上金流開辦費用、國際域名註冊費用、TW域名註冊費用、SSL憑證費用、Site.pro架站工具費用等;其餘未約定者,依官網頁面所載為準。 4. 乙方申請加購、升級、續用本業務,同樣享有三十日之鑑賞期,乙方於前述鑑賞期內要求終止服務,甲方得扣除500元手續費並終止契約後,將剩餘款項退回; 5. 租用MS-SQL虛擬主機、VPS虛擬實體主機、網站專屬主機者,須依各案型扣除設定費。 6. 本業務所提供之附加服務,提供首次新申租用戶七日鑑賞期,超過鑑賞期或符合本條第3款約定者,乙方不得要求退費。 第23條、異動 1. 若因乙方因素需變更本業務之服務內容時,乙方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服務異動,乙方了解並同意支付因服務變更所產生之異動費用。 2. 乙方提出本業務服務之異動申請時,已充分了解調整設定過程中,存放於主機中之資料有毀損風險,乙方應將該資料資訊等自行備份,如因乙方未自行備份致生損害,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為任何補償或賠償,亦不適用第54條之約定。 第24條、終止 1. 乙方於本業務服務時間屆滿時,若未辦理續用手續,雙方契約即告終止,甲方將停止乙方一切使用權。 2. 乙方應於本業務服務時間屆滿前,自行備份置於本業務內之所有網站網頁與資料庫資料、電子郵件。本契約終止日後甲方不負保管責任;若乙方要求甲方代為尋找及備份服務終止前之資料,甲方得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每次一千元正。 3. 甲方於乙方租用本業務之期間所提供之附屬加值服務(包括但不限於Site.pro架站工具、註冊網域名稱、免費網址、SSL憑證、DNS託管服務、傳真信箱、WordPress中文優化版等),於本業務終止時,亦同時終止。 4. 本契約終止後10日內,甲方應保留乙方之帳號與乙方資料及通聯紀錄,乙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與資料。期滿乙方仍未辦理續用,甲方除依法律規定外,得刪除該帳號與乙方儲存於甲方系統中之所有資料。 5. 乙方得於本契約終止後,主動要求甲方刪除乙方之個人基本資料及聯絡資訊,乙方了解並同意配合甲方刪除資訊流程規定及支付因刪除所產生之工本費用。 6. 乙方使用本業務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如乙方違反法令限制時,甲方有權單方隨時終止本業務,本契約視同終止,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費或賠償。 第25條、退費 1. 乙方欲辦理退費時,應依甲方退費流程規定辦理並提出書面退費申請,填據退款申請書並用印後,郵寄至甲方指定地址辦理,退費申請日期依申請書送達之郵戳日期為準。 2. 若因乙方之因素申請終止租用,租用期間如於本契約所規定之鑑賞期者,依第22條約定辦理。 3. 若因乙方之因素申請終止租用,租用期間已超過本契約所規定之鑑賞期者,須支付租用本業務一年費用之百分之二十作為違約金,已繳交之費用依剩餘期限按比例換算並扣除違約金、首次設定費及匯費之後,退還剩餘費用予乙方。 4.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沖抵次年應繳付之費用。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依退費相關規定辦理後退還。 5. 如乙方因違反本契約使用限制之規定時,導致本契約發生終止效力時,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費,亦不得向甲方要求賠償。 第26 條 、 租用本業務網站代管服務所獲贈「企業信箱」之相關約定: 1. 用戶必須於一年內使用完畢,方能取得次年續約贈送信箱資格,且每年贈送以一次為限; 2. 網站服務終止時,若尚未啟用信箱,本公司將一併終止服務;已使用信箱,得繼續使用至到期; 3. 獲贈之「企業信箱」必須遵守本契約內相關規定。 第七章 服務中斷之處理 第27條 、 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甲方應於3日前公告於網頁(hosting.url.com.tw)上並寄發電子郵件通知乙方,若因非預期之突發性系統設備發生故障則另行通知。 第28條 、 因甲方硬體設備損毀、故障,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除按下表之規定延長有效期限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1. 連續阻斷時間15分鐘以上-未滿30分鐘,延長有效期限一天; 2. 連續阻斷時間30分鐘以上-未滿45分鐘,延長有效期限三天; 3. 連續阻斷時間45分鐘以上,延長有效期限七天。 第29條 、 前條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實際障礙開始之後為準,障礙開始不明者,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推定為障礙開始之時間。 第30條 、 甲方所提供的服務,得由甲方依營運狀況,網際網路的網路軟體及硬體運作的良善,決定是否繼續提供本業務或附加服務。乙方瞭解網際網路之開放性及不安全性,於租用及使用本業務後,甲方因下列情況暫停或中斷提供服務時,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但因下列情形導致用戶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本公司將延長所有受影響用戶之使用期限一天作為補償: 1. 非預期之突發性系統發生故障; 2. 因對系統設備進行保養及施工,而有限制系統容量或其餘維護系統之必要措施時; 3. 系統遭第三人以非法行為入侵和破壞; 4. 甲方所屬其他用戶網站運作影響主機系統穩定; 5. 因甲方供應商電信機房線路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 6. 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海底電纜斷裂等天災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毀損; 7. 甲方向供應商所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不論任何原因被停止,無法提供服務時; 8. 其它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造成之使用障礙。 第31條 、 乙方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乙方因自身系統錯誤、設備故障、電腦中毒,或因乙方自身租用之實體線路傳輸品質不良時,造成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本業務提供之服務,乙方應自行維修,甲方概不負責。 第32條 、 若因單一地區性之網路故障或因線路上限制,造成乙方所租用本業務,不能被特定之區域使用者瀏覽或傳遞時,甲方不負責線路維修及乙方之損失,乙方亦不得因此要求終止服務或退費。 第33條 、 甲方如因情勢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網路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乙方,乙方同意依第61、62條約定辦理。 第八章 乙方之責任 第34條 、 乙方對租用本業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並對停用甲方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第35條 、 乙方對於管理者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外洩。用戶需善盡義務妥善保管使用本業務之相關帳號與密碼,不得任意洩露或提供予第三人,並為以此組帳號與密碼登入系統後所進行之一切活動負責。 第36條 、 甲方提供乙方在電子郵件服務或網頁空間下之磁碟空間,僅供暫存資料,乙方應自行做好備份,避免存放大量資料於主機上。用戶應定期將網站資料、資料庫、電子郵件、留言版、Web-Base格式等任何程式資料自行備份。甲方主機因發生故障而進行回復後,如無法成功回復用戶網站資料時,除第54條約定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為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37條 、 乙方在申請及使用本業務時,應遵守本契約第九章所列之使用規則。 第38條 、 乙方於申請本業務或附加服務時,應提供真實且有效之聯絡及付款資訊,並同意甲方於法律許可範圍內,得有權依個資法蒐集、處理、利用乙方提供之個人及相關資料,包括且不限於網域名稱、乙方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E-mail)、申請日期、有效日期等。 第39條 、 乙方若於前條約定中,故意提供不實之聯絡及付款資訊,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損失及相關法律責任,並同意甲方立即終止本業務之所有服務。 第40條 、 乙方於本業務存續期間,若乙方聯絡資訊變更,應於甲方提供之管理者操作介面主動更新聯絡資訊(https://hosting.url.com.tw/vhadmin)並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甲方。乙方如以電話申請變更聯絡資訊,甲方得詢問乙方個人或相關登記資料,確認無誤後由甲方代為更新管理者操作介面之聯絡資訊。因乙方所提供之資料不實,或未主動更新及告知相關聯絡資料變更,致生之任何問題、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為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41條 、 乙方如申告障礙經甲方技術人員查修時發現,係因乙方自備網頁程式障礙所致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甲方得收取檢查及維修費。 第九章 乙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第42條 、 本業務所提供之管理者帳號及密碼、用戶號碼、用戶識別碼,乙方應負妥善保管之責。 第43條 、 本業務網路上可擷取之任何資源,皆屬該資料所有者所擁有,乙方應遵守各該網路資訊所有者之授權或其他任何法律規定,否則不得使用該等資源,如因此導致任何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涉。 第44條 、乙方不得從事以下行為,若有違反約定,甲方得暫時或永久停止用戶使用本業務的權利或終止甲方本業務服務之所有契約,若涉及不法行為,甲方將主動配合相關主管機關調查處理,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甲方權益受損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或冒用他人名義或散播不實消息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4.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或大量於網路張貼廣告訊息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 5.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 6.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7.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8.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9.影響甲方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包括但不限於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網站遭植入木馬成為跳板對外攻擊、寄送垃圾郵件、或其他經甲方認定之情事。 10.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11.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條第4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之情事者。 12.未得甲方之同意將本業務轉售、租賃、出借予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價交易。 13.架設具詐騙意圖之網站、或從事非法交易者。 14.侵害他人營業秘密、商標、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15.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法令及規定之任何行為。 第45條 、 甲方基於維護電子郵件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包含登載使用本業務提供之電子郵件地址或網站地址),甲方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得暫停或終止乙方於本業務之部份或全部服務,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本條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第46條 、 依著作權法規定,乙方或其服務使用者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第三方提出合理可信之證明於甲方後,甲方可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第47條 、 若因乙方提供之檔案或程式產生不良影響而導致任何損失或費用,如病毒、程式的bug、違法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等,甲方有權做適當之緊急處理。 第48條 、 乙方經由本業務所製作或傳輸之電子檔案、電子郵件、非公開網頁與資料庫資料,均屬乙方提供之資訊,除下列情況外,甲方不事先審閱亦不對外提供或揭露其內容: 1. 基於法律之規定; 2. 受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基於法定程序之要求; 3. 其他用戶或第三人提出合理可信之證明,主張該等電子檔案、電子郵件、網頁與資料庫資料涉及侵害其名譽、隱私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時。 第49條 、 乙方經由本業務所接收之所有電子郵件及其相關資料,均為乙方與各該電子郵件寄件人間之個人通訊,如該電子郵件之傳輸或其內容涉及不法或侵權時,乙方同意,對於該不法或侵權,應由各該電子郵件寄件人自行負責,乙方並應自行向各該電子郵件寄件人主張其權利。 第十章 甲方之責任 第50條 、 甲方應每日24小時提供本業務契約中之各項服務。 第51條 、 甲方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第52條 、 甲方應提供適當之用戶服務以處理障礙排除、網路設定詢問、故障報修等事宜。 第53條 、 甲方因技術上需要,得將用戶號碼(Vhost)、用戶識別碼(OwnerID)、用戶介面、傳輸型態等予以變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甲方應於7日前通知乙方。 第54條 、 甲方對乙方存放於本業務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導致毀損時,甲方將免費延長乙方一個月之使用期間做為補償,除此之外甲方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資訊保密義務 第55條 、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於合約存續期間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得公開揭露。 1.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56條 、 甲方基於業務需要,得使用乙方所登錄之公司名稱、網址、圖片及營業相關資訊,作為協助乙方網站行銷之用途,並得編印建置用戶目錄、資料庫,但用戶事先聲明不欲刊登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章 甲方免責事由 第57條 、 乙方同意使用甲方本業務各項服務係基於乙方之自由意願,並同意自負任何風險,包括internet網路下載資料或圖片,或自本業務服務中獲得之資料或檔案導致乙方電腦系統損壞,或發生任何資料流失等情事。乙方租用及使用本業務時,應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範,如乙方之行為導致第三人權益受到侵害時,乙方應自行處理該紛爭,與甲方無涉。如因法令或其他事由,甲方就其個別或所有可能衍生之賠償責任,以甲方向乙方所收取之總金額為賠償責任上限。 第58條 、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甲方不保證用戶自網路上擷取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間資料傳輸速率,乙方如因前述事由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甲方概不負責。乙方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任何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第59條 、 本契約中載明由甲方委外包括但不限於parallels、域名服務公司、金流服務公司、系統開發公司、網頁設計公司等提供之附加服務,甲方僅能就乙方反應之問題尋求委外單位之協助,甲方不提供功能或機制修改,因委外業務所產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第60條 、 本契約中載明之附加服務,甲方得利用網站公告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修改附加服務之內容。如甲方與第三人(合作廠商)終止服務,以致無法再繼續提供該附加服務時,甲方將按比例退還附加服務之費用予乙方。 第十三章 契約之修改與終止 第61條 、 甲方得因電信服務之性質、技術或情勢之變遷、維護之需要或任何非可歸屬於甲方之事由,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惟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甲方應以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通知乙方。如乙方不接受變更後條款時,應於接獲通知後30日內辦理終止,之後視為乙方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62條 、 乙方若不願接受修改後條款,得向甲方主張終止租用,甲方應依未使用月份按比例換算金額(不足壹個月不列入計算),扣除超用流量金額及設定費後,退回剩餘價款;但修改後內容因方案規格提昇或對乙方明顯有利時,依第25條第3款約定辦理。 第63條 、 甲方對於收費標準有調整權利,如甲方於一年期間內對各項費用有所調整,乙方無須補繳費用,亦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費用。 第64條 、 乙方因流量超用而扣抵天數,因而造成本業務提前到期者,本契約將提前於該到期日立即終止效力。 第十四章 申訴服務 第65條 、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叫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甲方應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之服務專線為: 0800-248-013 、 02-2771-8077 。 甲方之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bizmail@corp.url.com.tw 。 甲方之服務地址為: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02號13樓。 第十五章 附則 第66條 、 甲方有關本業務之Hosting.url.com.tw網頁內容,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67條 、 乙方租用本業務及其附加服務,由甲方提供本業務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甲方,乙方僅得自行於本業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任何侵害甲方智慧財產權之行為,乙方放棄先訴抗辯權,甲方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第68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由甲方提供之本業務之各種服務功能,除第54條約定外,若歸咎於甲方人為之因素因而造成乙方之損失,乙方得舉證實際損失後,經由雙方合意後,甲方以延長本業務之使用期限作為賠償,但賠償之上限以乙方租用本業務一年之費用為限。 第69條 、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及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interNIC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COMODO CERTIFICATE SUBSCRIBER AGREEMENT.等機構所訂定之標準與建議書規定,相關規定及內容請直接點擊連結。如乙方違反上開標準或規範,造成第三人權益受到侵害時,乙方應自行處理該紛爭,與甲方無涉。 第70條 、 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71條 、 因本契約涉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附件一「平價網站」:(注:平價網站已於民國102年4月10日起停止販售,附件一僅適用於已購買但尚未到期的客戶) 特別約定條款: 第 1 條、乙方同意以網頁線上訂購方式,租用甲方提供之「平價網站」服務,並同意以前述定型化契約內容,作為雙方合意之約定。惟甲乙雙方均可於合約存續期間,要求對方以紙本方式簽訂本契約相同內容作為正式之合約,被要求之對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 2 條、甲方提供「平價網站」服務之內容,依Hosting.url.com.tw網頁所載內容及乙方於甲方網頁訂購之內容為準,甲方應於乙方訂購完成後,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訂購服務內容及費用。乙方依甲方之通知內容繳款完成,並正式啟用服務後,本契約立即生效。 第 3 條、甲方提供每一個「平價網站」空間對應壹個網域名稱或壹個免費網址。 第 4 條、甲方提供雙主機備援服務。 第 5 條、甲方提供附加服務:留言版、計數器、電子表單(Form to Email)及1G企業信箱壹個,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前使用完畢。 第 6 條、甲方提供附加服務:FTP上傳機制,包含FTP帳號及上傳功能,供乙方上傳網頁使用。 第 7 條、甲方提供附加服務:管理者操作介面功能。 附件二「平價商務/經濟型網站」: (注:平價商務網站已於民國102年4月10日起停止販售,附件一僅適用於已購買但尚未到期的客戶) 特別約定條款: 第 1 條、乙方同意以網頁線上訂購方式,租用甲方提供之「平價商務/經濟型網站」服務,並同意以前述定型化契約內容,作為雙方合意之約定。惟甲乙雙方均可於合約存續期間,要求對方以紙本方式簽訂本契約相同內容作為正式之合約,被要求之對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 2 條、甲方提供「平價商務/經濟型網站」服務之內容,依Hosting.url.com.tw網頁所載內容及乙方於甲方網頁訂購之內容為準,甲方應於乙方訂購完成後,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訂購服務內容及費用。乙方依甲方之通知內容繳款完成,並正式啟用服務後,本契約立即生效。 第 3 條、甲方提供每一個「平價商務/經濟型網站」空間對應壹個網域名稱或壹個免費網址。 第 4 條、甲方提供雙主機備援服務。 第 5 條、甲方提供附加服務:留言版、計數器、電子表單(Form to Email)及1G企業信箱壹個,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前使用完畢。 第 6 條、甲方提供附加服務:FTP上傳機制,包含FTP帳號及上傳功能,供乙方上傳網頁使用。 第 7 條、甲方提供附加服務:管理者操作介面功能。 附件三「進階網站」: 特別約定條款: 第 1 條、乙方同意以網頁線上訂購方式,租用甲方提供之「進階網站」服務,並同意以前述定型化契約內容,作為雙方合意之約定。惟甲乙雙方均可於合約存續期間,要求對方以紙本方式簽訂本契約相同內容作為正式之合約,被要求之對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 2 條、甲方提供「進階網站」服務之內容,依Hosting.url.com.tw網頁所載內容及乙方於甲方網頁訂購之內容為準,甲方應於乙方訂購完成後,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訂購服務內容及費用。乙方依甲方之通知內容繳款完成,並正式啟用服務後,本契約立即生效。 第 3 條、甲方提供每一個「進階網站」空間對應壹個網域名稱或壹個免費網址。 第 4 條、甲方提供雙主機備援服務。 第 5 條、甲方提供附加服務:留言版、計數器、電子表單(Form to Email)及1G企業信箱兩個,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前使用完畢。 第 6 條、甲方提供附加服務:FTP上傳機制,包含FTP帳號及上傳功能,供乙方上傳網頁使用。 第 7 條、甲方提供附加服務:小型商業電子報機制。 第 8 條、甲方提供附加服務:管理者操作介面功能。 附件四「MS-SQL虛擬主機」: 特別約定條款: 第 1 條、乙方同意以網頁線上訂購方式,租用甲方提供之「MS-SQL虛擬主機」服務,並同意以前述定型化契約內容,作為雙方合意之約定。惟甲乙雙方均可於合約存續期間,要求對方以紙本方式簽訂本契約相同內容作為正式之合約,被要求之對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 2 條、甲方提供「MS-SQL虛擬主機」服務之內容,依Hosting.url.com.tw網頁所載內容及乙方於甲方網頁訂購之內容為準,甲方應於乙方訂購完成後,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訂購服務內容及費用。乙方依甲方之通知內容繳款完成,並正式啟用服務後,本契約立即生效。 第 3 條、甲方提供每一個「MS-SQL虛擬主機」空間對應壹個網域名稱或壹個免費網址。 第 4 條、甲方提供MS-SQL資料庫功能,乙方可申請以一個固定ip連接並管理資料庫。 第 5 條、甲方提供附加服務:留言版、計數器、電子表單(Form to Email)及1G企業信箱兩個,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前使用完畢。 第 6 條、甲方提供附加服務:FTP上傳機制,包含FTP帳號及上傳功能,供乙方上傳網頁使用。 第 7 條、甲方提供附加服務:Plaek管理介面。 附件五「UrShop網路開店」: 特別約定條款: 第 1 條、乙方同意以網頁線上訂購方式,租用甲方提供之「UrShop網路開店」服務,並同意以前述定型化契約內容,作為雙方合意之約定。惟甲乙雙方均可於合約存續期間,要求對方以紙本方式簽訂本契約相同內容作為正式之合約,被要求之對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 2 條、甲方提供「UrShop網路開店」服務之內容,依Hosting.url.com.tw網頁所載內容及乙方於甲方網頁訂購之內容為準,甲方應於乙方訂購完成後,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訂購服務內容及費用。乙方依甲方之通知內容繳款完成,並正式啟用服務後,本契約立即生效。 第 3 條、甲方提供每一個「UrShop網路開店」空間對應壹個網域名稱或壹個免費網址。 第 4 條、本服務包含甲方所提供之購物車系統與金流串接模組,並提供協助乙方申請「台灣里Openpay付款機制」之服務。 第 5 條、「台灣里Openpay付款機制」由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提供,為「UrShop網路開店」之系統模組附加服務,乙方須依規定以書面方式向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提出申請(本服務有效期限須大於30日)並自行支付相關開辦費用及年費予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甲方僅協助申請並不擔保本機制申請成功與否,亦不負擔申請手續過程中所產生之任何費用。 第 6 條、「台灣里Openpay付款機制」僅限乙方使用於甲方提供之「UrShop網路開店」服務,若因單獨或搭配其他購物機制而無法正常使用,甲方概不負責。 第 7 條、乙方銷售商品時,透過「台灣里Openpay付款機制」向費者收取貨款時,必須支付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手續費,手續費之約定費率,以乙方向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申請「台灣里Openpay付款機制」之約定為準。 第 8 條、若乙方提出申請「台灣里Openpay付款機制」未能通過,可再次提出「台灣里Openpay付款機制」申請,但一年之內以兩次為限。 第 9 條、若乙方首年申請「台灣里Openpay付款機制」兩次均未能通過,甲方同意予以優惠延長乙方使用期限30天,但甲方不負任何賠償及損失;若乙方因本條原因向甲方要求終止服務及退款,乙方須支付租用本業務一年費用之百分之二十作為違約金,已繳交之費用依剩餘期限按比例換算並扣除違約金及匯費之後,退還剩餘費用予乙方。 附件六「10分鐘輕鬆架站」: 特別約定條款: 第 1 條、乙方同意以網頁線上訂購方式,租用甲方提供之「10分鐘輕鬆架站」服務,並同意以前述定型化契約內容,作為雙方合意之約定。惟甲乙雙方均可於合約存續期間,要求對方以紙本方式簽訂本契約相同內容作為正式之合約,被要求之對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 2 條、甲方提供「10分鐘輕鬆架站」服務之內容,依Hosting.url.com.tw網頁所載內容及乙方於甲方網頁訂購之內容為準,甲方應於乙方訂購完成後,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訂購服務內容及費用。乙方依甲方之通知內容繳款完成,並正式啟用服務後,本契約立即生效。 第 3 條、甲方提供每一個「10分鐘輕鬆架站」空間對應壹個網域名稱或壹個免費網址。 第 4 條、 甲方提供本業務依不同版本提供包括但不限以下功能:公司資料、最新消息、商品介紹、網站連結、更換刊頭圖片、地圖設定、自訂程式碼、大量上傳、聯絡我們、繁簡轉換、線上訂購單、簡訊功能。 附件七「自由軟體主機」: 特別約定條款: 第 1 條、乙方同意以網頁線上訂購方式,租用甲方提供之「自由軟體主機」服務,並同意以前述定型化契約內容,作為雙方合意之約定。惟甲乙雙方均可於合約存續期間,要求對方以紙本方式簽訂本契約相同內容作為正式之合約,被要求之對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 2 條、甲方提供「自由軟體主機」服務之內容,依Hosting.url.com.tw網頁所載內容及乙方於甲方網頁訂購之內容為準,甲方應於乙方訂購完成後,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訂購服務內容及費用。乙方依甲方之通知內容繳款完成,並正式啟用服務後,本契約立即生效。 第 3 條、甲方提供每一個「自由軟體主機」空間對應壹個網域名稱或壹個免費網址。 第 4 條、甲方提供附加服務:留言版、計數器、電子表單(Form to Email)及1G企業信箱兩個,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前使用完畢。 第 5 條、甲方提供附加服務:Cpanel管理介面。 附件八「JooShop網路開店」: 特別約定條款: 第 1 條、乙方同意以網頁線上訂購方式,租用甲方提供之「JooShop網路開店」服務,並同意以前述定型化契約內容,作為雙方合意之約定。惟甲乙雙方均可於合約存續期間,要求對方以紙本方式簽訂本契約相同內容作為正式之合約,被要求之對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 2 條、甲方提供「JooShop網路開店」服務之內容,依Hosting.url.com.tw網頁所載內容及乙方於甲方網頁訂購之內容為準,甲方應於乙方訂購完成後,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訂購服務內容及費用。乙方依甲方之通知內容繳款完成,並正式啟用服務後,本契約立即生效。 第 3 條、甲方提供每一個「JooShop網路開店」空間對應壹個網域名稱或壹個免費網址。 第 4 條、「JooShop網路開店」服務包含甲方所提供之購物車系統與金流串接模組,並不提供協助乙方申請「和盟金物流」及「綠界金流」之服務。 第 5 條、「和盟金物流」及「綠界金流」僅限乙方使用於甲方提供之「JooShop網路開店」服務,若因單獨或搭配其他購物機制而無法正常使用,甲方概不負責。 第 6 條、乙方利用「JooShop網路開店」服務銷售商品時,如透過「和盟金物流」及「綠界金流」向消費者收取貨款時,乙方必須向第三方支付公司手續費,前開手續費之約定費率,以乙方向第三方申請「和盟金物流」及「綠界金流」服務時之約定為計算標準,與甲方無涉。如因乙方未依約定支付手續費,導致無法使用「JooShop網路開店」服務時,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賠償或退款。 附件九「企業信箱」: 特別約定條款: 第 1 條、乙方同意以網頁線上訂購方式,租用甲方提供之「企業信箱」服務,並同意以前述定型化契約內容,作為雙方合意之約定。惟甲乙雙方均可於合約存續期間,要求對方以紙本方式簽訂本契約相同內容作為正式之合約,被要求之對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 2 條、甲方提供「企業信箱」服務之內容,依Hosting.url.com.tw網頁所載內容及乙方於甲方網頁訂購之內容為準,甲方應於乙方訂購完成後,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訂購服務內容及費用。乙方依甲方之通知內容繳款完成,並正式啟用服務後,本契約立即生效。 第 3 條、甲方提供「企業信箱」服務對應壹個網域名稱或壹個免費網址。 第 4 條、甲方提供乙方所租用之企業信箱服務,每個電子郵件信箱儲存容量上限1GB、信件數上限20000封。當乙方儲存信件超過前述額定上限時,乙方同意甲方得將新增信件退回。 第 5 條、乙方租用企業信箱服務,為避免濫用之可能,得限制乙方單封電子郵件寄出時信件容量為10MB以下,收件者100人以下;乙方每單一帳戶信件發送總量,十二小時內超過500封或500MB時,甲方得主動暫停乙方該帳戶信件發送機制,並於十二小時後自動解除。 第 6 條、甲方提供企業信箱服務「防堵垃圾信」功能,乙方可於網頁登入信箱後,自行管理垃圾信過濾等級,經由「防堵垃圾信」功能過濾並判定為垃圾信之郵件,儲存於「垃圾信回收筒」。 第 7 條、企業信箱服務內容之「垃圾信回收筒」、「回收筒」,所儲存之信件不計入儲存容量及數量,保留期限為30天,逾期甲方得主動主動刪除「垃圾信回收筒」、「回收筒」內之信件,乙方不得要求復原被刪除之信件。 附件十「企業簡訊」: 特別約定條款: 第 1 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與使用本服務,乙方同意並保證以合法方式使用本服務,絕不自行或與他人共同利用本服務從事違法或損害他人權益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詐欺、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如有違反,甲方得依本章第三條之約定處理;若乙方之帳號遭第三人盜用所產生之損失,或涉及違法行為,乙方須自負因此所衍生之所有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刑事、民事、或行政法律責任,亦不得向甲方請求所產生之任何損失。 第 2 條、為配合國家既定政策,乙方同意甲方得協助過濾乙方所發送的簡訊內文,以減少被電信業者攔阻的困擾,如發現有涉及詐騙或違反電信相關法規嫌疑,甲方得立即停止該簡訊之發送,並通知乙方處理或改正,如乙方不予改正,甲方有權停止提供本服務,以遏止不法人士使用本服務發送有違反或可能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簡訊內容。 第 3 條、乙方使用本服務發送之簡訊,若被檢警調等單位與電信業者判定為詐騙簡訊文案,則甲方將配合檢警調等單位共同調查,主動提供相關資訊,並對乙方進行停權、終止提供本服務,甲方無須退還乙方所繳納之費用,乙方不得異議。 第 4 條、乙方使用本服務發送之簡訊,若涉及不法而導致甲方遭執法機構停話,乙方須支付甲方因停話所產生之任何損失或費用,甲方亦無須退還乙方所繳納之費用,乙方不得異議。惟乙方可自行向執法機構提出申訴,如經執法機構以正式文件同意復話,則乙方得向甲方要求退回該筆處理費用,其要求退費期限以停話當月後2個月內為限。 第 5 條、若乙方未妥善保管或使用本服務,以致甲方受電信商終止租用契約,或遭執法機關行政處分或裁罰,乙方須無條件支付於相當二倍裁罰或甲方受有損害賠償金額或新台幣壹佰萬元整(二者以金額高者為準)予甲方,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及營業損失補償,且乙方公司負責人應就前述違約金與因此所衍生之損害賠償,連帶負擔賠償責任。 最後修訂 : 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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